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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滔

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主任


电话:138-6599-6818

邮箱:378554933@qq.com


执业领域
● 刑事辩护、代理刑事控告、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2017年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
● 建筑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代理诉讼、仲裁)

2020年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工作经历


刘滔律师现担任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创办元谦律所之前,刘滔律师具有长年的政府机关工作经历及法律工作经验。

▲1993年至2001年在合肥市司法局工作,任科员,期间于1996年考取律师资格,其后于2000年10月—2001年6月被合肥市政府借调到合肥市大房郢水库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
▲2001年至2013年在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担任副主任、主任,期间组建了百人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同时长期兼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
▲2013年至2019年加盟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期间组建了“滔之雄辩”律师团队;

▲2019年“滔之雄辩”律师团队创办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1.在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为第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
2.在罗某某等人集资诈骗罪一案作为第一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成功改变指控罪名)
3.在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为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
4.在潘某等人诈骗罪一案作为第二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成功改变指控罪名,并争取到缓刑结果)
5.在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作为徐某某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
6.何某某平台诈骗案件作为第一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成功改变指控罪名)
7.郑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案件作为第二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8.张某某挪用资金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指控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构罪,并争取到缓刑结果)
9.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担任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构罪)
10.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件担任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代理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港湾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12.代理亳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3.代理邵某某与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合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4.代理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5.代理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代理某某县人民政府与安徽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院二审)


社会职务


安徽省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专家;
合肥市政协第十五届合肥市委员会委员;
合肥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合肥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顾问团成员。


荣誉奖项


2006年被安徽省律师协会授予“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2009年被合肥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二等功”荣誉称号;
2009年被安徽省司法厅授予“个人二等功”荣誉称号;
2015年被中共安徽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律师党员示范岗”荣誉称号;
2016年被评为2014-2015年全市律师参与市党政领导接访工作先进个人。


职业简介


刘滔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获得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多次受到市级、省级单位的表彰。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等法律业务,主攻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涉税犯罪,以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复杂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辩护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无罪、改变罪名、缓刑、不起诉、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案等结果。曾参与辩护多起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曾为潘某、杨某、周某、范某、王某某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效辩护;曾为罗某某等人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17亿多人民币)、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5亿多人民币)等案件提供有效辩护。刘滔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匠心雕琢每一个案件,以法律会友,靠手艺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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