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谦评案
涉嫌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H市F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
辩护人:汪海红律师,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照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有偿中介服务单位,经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证,取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具有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资格。2021年8、9月份,李某(化名)与赵某(化名)商定,由李某联系车辆,将需要检测的车辆行驶证等信息发送给赵某,并支付200、150元/辆不等的费用,由赵某对接检测公司。李某另安排孙某对接车辆公司并以200元/辆收取车辆检测报告费用。2021年10月,赵某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达成合意,由赵某提供需要检测的车辆行驶证照片等信息,并支付150、100元/辆不等的费用,由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
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安排公司员工通过修图软件修改赵某提 供的车辆照片、使用马赛克遮挡车牌号和驾驶员信息,不同车辆使用同一检测报告和车辆图片等方式,为没有上线检测的异地车辆提供虚假车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录入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共计8000余份。
辩护过程及结果
汪海红律师接受委托的时候,侦查机关正拟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汪海红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孙某,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孙某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孙某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孙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应构成犯罪,即使构罪也没有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采纳了汪海红律师的意见,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孙某的决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H市F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
辩护人:汪海红律师,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照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有偿中介服务单位,经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证,取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具有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资格。2021年8、9月份,李某(化名)与赵某(化名)商定,由李某联系车辆,将需要检测的车辆行驶证等信息发送给赵某,并支付200、150元/辆不等的费用,由赵某对接检测公司。李某另安排孙某对接车辆公司并以200元/辆收取车辆检测报告费用。2021年10月,赵某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达成合意,由赵某提供需要检测的车辆行驶证照片等信息,并支付150、100元/辆不等的费用,由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
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安排公司员工通过修图软件修改赵某提 供的车辆照片、使用马赛克遮挡车牌号和驾驶员信息,不同车辆使用同一检测报告和车辆图片等方式,为没有上线检测的异地车辆提供虚假车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录入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共计8000余份。
辩护过程及结果
汪海红律师接受委托的时候,侦查机关正拟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汪海红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孙某,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孙某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孙某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孙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应构成犯罪,即使构罪也没有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采纳了汪海红律师的意见,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孙某的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汪海红律师及时查阅案件的全部卷宗,因本案涉及车辆较多,承办检察官对孙某给出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后汪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无违法所得,同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向检察院递交了详细地《辩护意见》,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为孙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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