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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打工人和老板们注意了!9月1日起,不交社保及员工主动签署“放弃社保承诺”无效,劳动仲裁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再有“宽限期”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之前,安徽省对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是否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安徽地区往往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的宽限期,如果在这个宽限期内,用人单位补交了社保,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实施之后,合肥乃至安徽的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甚至员工主动签署“放弃社保承诺”统统无效,不再有“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的宽限期了,一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